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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新聞
市場監管總局修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管理有關規章(附一圖讀懂)
2024-09-29 16:04:41
計量技術機構是切實保障各項法定計量職責履行和國家法定計量任務落實的重要力量。為加強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管理,發揮專業計量站技術支撐作用,推動計量技術機構健康可持續發展,市場監管總局近日修訂出臺《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專業計量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修訂以問題為導向,聚焦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長期存在的痛點、堵點問題,明確機構職責,完善管理制度,鼓勵加強技術和應用研究,推動產業發展,主要修改內容如下:一是明確定位?!掇k法》規定了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和專業計量站的定義,明確專業計量站屬于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明晰機構法定職責,細化專業計量站的定位和申請要求。二是強化主體責任?!掇k法》鼓勵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通過官方網站或其他方式,對其遵守法定要求、獨立公正開展量值傳遞和溯源工作、履行社會責任、嚴守誠實信用,以及收費標準等情況進行自我聲明;要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定期將履行職責情況及統計數據信息等及時向市場監管部門報告。三是完善監管制度。《辦法》對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實施分類監管,引入能力評價和確認制度;針對社會普遍反映的虛假證書、報告問題,《辦法》明確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應當采取防偽措施,供有關部門、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查驗證書、報告的真偽。四是增加鼓勵條款?!掇k法》鼓勵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加強應用計量技術研究,為企業技術研發和質量提示提供計量支持,加強民生計量、誠信計量體系建設,開展計量風險收集、評估、識別、預警。五是嚴格法律責任?!掇k法》進一步細化對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及其人員的要求,以及機構的禁止行為,并調整相應罰則,加大違法處罰力度;強化信用監管,對違反《辦法》規定,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受到較重行政處罰的機構,依法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下一步,市場監管總局將以修訂出臺《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專業計量站管理辦法》為契機,做好兩部規章的宣傳解讀,加強對計量技術機構的規范和指導,保障國家量值傳遞溯源體系的完整和有效運行,為推動新質生產力加快發展提供計量保障。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2024年9月12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92號公布 自2025年1月
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行為,保障國家計量單位制的統一和量值的準確可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是指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設置的計量檢定機構,以及授權的專業性或者區域性計量檢定機構。
第四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全國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和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合理布局、優化結構配置的原則,對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設置和授權進行統籌規劃。
設區的市、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規劃要求,設置或者授權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因特殊情況確需突破規劃要求的,應當報請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第六條 申請作為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不具有法人資格的,應當經其所屬法人單位同意,并由法人單位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二)有與其申請開展的項目相適應的計量基準、計量標準;
(三)有與其開展相關計量活動相適應的場地、環境、設施、制度和人員;
(四)符合國家相關計量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七條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為實施計量監督管理提供技術支撐;
(二)研究、建立、保存和維護計量基準、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或者相關專業項目的計量標準;
(三)開展量值傳遞,執行計量檢定、型式評價、商品量計量檢驗等任務;
(四)組織或者參加計量比對;
(五)提供計量校準、測試服務;
(六)研究和起草計量技術規范;
(七)開展公益性計量科普和教育實踐活動;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計量工作。
第八條 鼓勵有條件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加強應用計量技術研究,研制標準物質,為企業技術研發和質量提升提供計量支持,加強民生計量、誠信計量體系建設,開展計量風險收集、評估、識別、預警。
第九條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客觀獨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原則,承擔社會責任,保證其出具的證書和報告真實、客觀、準確、完整。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應當采取防偽措施,供有關部門、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查驗證書和報告的真偽。
第十條 執行計量檢定任務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級別的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并經過注冊。
法律法規對計量專業技術人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能力評價和確認,并公布相關確認結果。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計量授權管理辦法》和相關計量技術規范組織對申請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進行考核和授權。
第十三條 鼓勵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在其官方網站或者以其他方式對其遵守法定要求、獨立公正開展量值傳遞和溯源工作、履行社會責任、嚴守誠實信用,以及收費標準等情況進行自我聲明,并對聲明內容的合法性、真實性、全面性、準確性負責。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應當持續符合能力確認或者授權的條件,確保資源投入,滿足執行法制計量任務和相關計量技術規范要求,并向同級和給予能力確認或者授權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其履行職責情況以及統計數據等信息。
十四條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應當對原始記錄、證書或者報告等技術資料,根據其所涉事項的重要程度采取分級分類管理,進行歸檔留存,保存時間不少于六年。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及其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造、拆遷、改變計量基準,或者故意損壞計量基準設備,致使計量基準量值失準、停用或者報廢;
(二)擅自更換、封存、停用、注銷、破壞計量標準;
(三)擅自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計量標準;
(四)妨礙量值傳遞或者溯源;
(五)出具虛假、不實證書或者報告;
(六)執行計量檢定、型式評價、商品量計量檢驗等任務的人員不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
(七)擅自超過能力確認或者授權的期限、范圍、區域執行相關計量檢定、型式評價、商品量計量檢驗任務。
第十六條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出具的證書或者報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出具虛假、不實證書或者報告:
(一)未經計量檢定、型式評價、商品量計量檢驗、校準和測試的;
(二)偽造、變造原始數據或者記錄的;
(三)未按相關計量技術規范執行計量檢定、型式評價、商品量計量檢驗等任務的;
(四)使用未經考核合格或者超過有效期的計量基準、計量標準出具證書或者報告的;
(五)偽造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公章或者計量專用章,偽造計量檢定人員、證書或者報告批準人的簽名或者簽發時間的。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冒用、租賃、出借、買賣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相關計量印章、證書、報告或者標志。
第十八條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及其人員應當對其在工作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本辦法的執行情況;
(二)相關計量技術規范的執行情況;
(三)計量基準、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專業項目計量標準管理情況;
(四)執行國家計量收費有關規定的情況;
(五)職業規范和能力建設情況。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對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采用組織計量比對、盲樣試驗等方式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開展能力核查。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參加前款規定的計量比對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 監督檢查、能力核查結果不符合有關規定要求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結合監督檢查、能力核查、投訴舉報情況等,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進行分類監管。
第二十三條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依法取得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能力確認或者授權,擅自開展計量檢定、型式評價、商品量計量檢驗工作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不能持續符合能力確認或者授權的條件、要求,擅自執行相關計量檢定、型式評價、商品量計量檢驗任務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七項規定,擅自超過能力確認或者授權的期限、范圍、區域執行相關計量檢定、型式評價、商品量計量檢驗任務的。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偽造、變造、冒用、租賃、出借、買賣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相關計量印章、證書、報告或者標志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其非法印章、證書、報告或者標志和全部違法所得,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受到較重行政處罰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的公職人員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線索,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紀檢監察機關。
第二十九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定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標志的式樣,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1月21日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15號公布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專業計量站管理辦法
(
2024年9月12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93號公布 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專業計量站的監督管理,規范專業計量站行為,保障國家計量單位制的統一和量值的準確可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業計量站的建立、執行授權任務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專業計量站,是指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授權的專業性法定計量檢定機構。
專業計量站包括國家專業計量站和地方專業計量站。國家專業計量站包括總站和分站,總站和分站應當協同運作。總站應當統籌本領域專業計量的發展,組織計量比對、技術交流等,分站在業務上接受總站指導。
第四條 專業計量站是保障國家計量單位制統一和量值準確可靠的重要技術力量,是國家量值傳遞和溯源體系有效運行的重要組成部分,為行業和區域發展提供技術支撐,為監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管理提供技術保障。
第五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和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充分發揮行業部門專業技術力量,按照合理布局、優化結構配置的原則,對專業計量站授權進行統籌規劃。
第六條 建立專業計量站,應當根據申請承擔授權任務的區域,由申請授權任務單位的主管部門向相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報送有關技術文件和資料。
第七條 專業計量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不具有法人資格的,應當經其所屬法人單位同意,并由法人單位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二)有與其申請開展的項目相適應的計量基準、計量標準;
(三)有與其開展相關計量活動相適應的場地、環境、設施、制度和人員;
(四)符合國家相關計量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八條 建立國家專業計量站,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組織考核發證。分站的考核由總站配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實施。
建立地方專業計量站,由相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發證。建立與國家專業計量站授權項目相同的地方專業計量站,由相關國家專業計量站配合相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考核。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計量授權管理辦法》和相關計量技術規范組織考核和授權。
第九條 專業計量站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研究、建立、保存和維護計量基準、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或者本專業項目的計量標準;
(二)開展授權范圍內的量值傳遞,執行計量檢定、型式評價等任務;
(三)提出本專業計量發展規劃;
(四)開展計量檢定、校準、測試用設備和方法的研究;
(五)研究和起草本專業項目的計量技術規范;
(六)組織或者參加計量比對;
(七)提供計量校準、測試服務;
(八)為實施計量監督管理提供技術保障;
(九)國家規定的其他計量工作。
第十條 鼓勵有條件的專業計量站加強專業計量技術和應用研究,參與產業計量測試中心建設工作,開展行業內計量風險收集、評估、識別、預警。
第十一條 專業計量站業務上接受授權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指導和監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專業計量站建設,為專業計量站提供必要的計量資源支持。
專業計量站站長由其主管部門征得授權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后任免,并報授權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專業計量站的計量標準考核,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計量標準考核辦法》的規定執行。
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地方專業計量站組織建立的與國家專業計量站授權項目相同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由相關國家專業計量站配合相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考核。
第十三條 專業計量站應當在授權的項目、范圍和區域內開展工作,需要調整授權的項目、范圍、區域或者撤并機構的,由其主管部門向授權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 專業計量站的復查考核由授權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專業計量站需要終止所承擔授權項目工作的,應當提前六個月向授權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后予以終止。未經批準不得擅自終止工作。
第十六條 專業計量站及其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造、拆遷、改變計量基準,或者故意損壞計量基準設備,致使計量基準量值失準、停用或者報廢;
(二)擅自更換、封存、停用、注銷、破壞計量標準;
(三)擅自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計量標準;
(四)妨礙量值傳遞或者溯源;
(五)出具虛假、不實證書或者報告;
(六)執行計量檢定、型式評價等任務的人員不符合規定;
(七)擅自超過授權的期限、范圍或者區域,執行相關計量檢定、型式評價任務。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專業計量站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本辦法的執行情況;
(二)相關計量技術規范的執行情況;
(三)計量基準、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專業項目計量標準管理情況;
(四)執行國家計量收費有關規定的情況;
(五)職業規范和能力建設情況。
專業計量站的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單位相關計量管理制度,結合前款規定,對專業計量站開展監督檢查。
專業計量站對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十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監督檢查結果不符合有關規定要求的專業計量站,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并將處理結果通報其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專業計量站及其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專業計量站的監督管理,本辦法未作規定的,適用《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有關規定。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專業計量站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的公職人員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線索,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紀檢監察機關。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9月15日原國家技術監督局令第24號公布的《專業計量站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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